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监察法,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这标志着对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,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了法律依据。
相较于之前的行政监察法,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更重要的权限,如对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权力,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;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,符合一定条件的,经依法批准,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;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。
监察机关这些权力具有准司法性质,权力意味着责任,履责须具备相应的能力,三者是成正比例关系。
例如监察法第三十三条:监察机关在收集、固定、审查、运用证据时,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。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,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法官、检察官的能力与素养,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,即合法性、客观性、关联性,缺少其中一项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;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受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律师严苛的质证,这对监察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
就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现状而言,除了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,很多纪检监察干部是从党务政务等部门转行而来,没有受过系统的高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,没有司法工作经验,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,重实体轻程序,如不补强这些短板,将直接影响所查办案件的质量。
新的责任新的使命倒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提升能力上下苦功夫、笨功夫、实功夫,来不得半点花架子。即使是长期从事纪检工作、取得过一些成绩的同志,也不能躺在以往的功劳簿上得过且过。
提升能力的首要途径是学习。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以此做为理论武装。要系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刑法、刑事诉讼法、监察法等法律法规,实现纪法贯通,培养和增强法治思维意识,习惯于按法治方式办事。要向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,从他们那取得真经。要向实践学习,认真总结监察执纪工作的经验教训,举一反三。要向人民群众学习,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,纪检监察干部是人不是神,有自己的短板和弱项,这时就应该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,如毛泽东同志所要求的,摆正心态,当好人民群众的小学生。
实践无止境,学习无止境,身处信息化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,唯有时时保持时不我待的紧迫感,让本领恐慌促进自觉学习,不断提高能力成为一种生活方式,才能不负党和人民重托,履行好党纪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。(淮上区纪委监委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周寒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