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有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出台《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工作实施细则》,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、适用情形、操作流程和后续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。
明确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,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不够纪律处分的;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,难以查证核实的;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等三种情形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。明确谈话函询程序和工作要求,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和纪律要求,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,并对函复的期限、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规定。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办结,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。强化谈话函询结果运用,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工作的提醒、震慑、警示作用,同时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。(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)